珠海华润银行大众版开户协议

  珠海华润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督管理机构的许可下开办电子银行业务,致力于将电子信息技术与银行服务相结合,为企业和个人客户提供安全、便利、高效的银行服务。向珠海华润银行申请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客户即业务申请个人或单位(以下简称甲方或“客户”)和珠海华润银行(包括珠海华润银行下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乙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就电子银行服务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在乙方开立账户、信誉良好的客户自愿选择申请办理乙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办理珠海华润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的分支机构、使用电子银行服务的客户及电子银行交易的其他参与方均须遵守本协议内容。

第二条 乙方根据甲方所属客户类别(企业、个人)、业务申请渠道(网点柜台、网上自助)和申请项目为客户提供个人网上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短信通知、电子支付等电子银行服务。

第三条 乙方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短信、彩信、电子邮件等方式为客户提供信息查询、支付结算和投资理财等金融服务。

第四条 甲方申请成为乙方的电子银行业务服务客户,应根据乙方规定的不同种类业务申请流程,亲临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或通过乙方提供电子渠道自助办理,或致电乙方客户服务中心办理等。

第五条 甲方申请使用乙方电子银行服务,须向乙方提供必要的甲方资料和信息,通过书面或在线签订服务协议和相关系统使用章程,并保证所提供或填写的资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第六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电子银行客户身份识别标识指客户账户账号、卡号、用户名、电话、证件号码、昵称、编号或手机号码、终端设备信息等,客户身份安全认证方式指静态密码、客户安全证书、动态认证码等。乙方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类型的不同,为甲方提供不同安全认证策略和身份认证工具,以加强甲方账户、资金、交易、信息的安全。

第七条 甲方应按照乙方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系统使用章程、业务规则、用户须知、操作指南等正确进行相应电子银行操作。

第八条 凡使用正确的客户身份识别标识并按照甲方在乙方使用的客户身份安全认证方式通过身份验证的电子银行操作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合法有效凭据。

第九条 甲方在乙方柜台开立借记卡的同时将默认开通电话银行服务,服务方式包括自助及人工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查询、咨询、投诉、口头挂失、账户交易等。

第十条 甲方通过电话银行办理相关业务一经确认将无法撤销,乙方有权保留相关录音及交易日志,如甲方与乙方交易指令的内容发生争议,以乙方保留的交易日志及录音记录为准。

第十一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账户(不包括附属卡)后,可使用中国移动、中国联通或中国电信的手机号码到乙方任一网点申请开通短信通知(即“银信通”)服务。银信通服务目前的功能包括余额变动通知、银行新业务介绍、设备维护通知和其他金融信息提醒等。

第十二条 甲方通过乙方电子银行服务办理电子支付结算业务应在账户支付能力范围内进行,且账户状态应为正常并严格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对甲方确认并已执行的电子支付结算指令,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变更或撤销。

第十三条 发生以下情况,甲方应及时办理相应身份认证工具更新或更换手续: (一)安全证书或动态认证码生成工具有效期届满。 (二)身份认证工具遗失、信息泄露或无法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 甲方使用电子银行服务时应注意防范风险,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电子银行身份识别标识和静态密码、动态认证码等客户身份安全认证重要信息可能被其他人猜出、偷窥、拍照、复制或通过木马病毒、假冒网站、欺诈电话或短信手段窃取,从而导致甲方信息泄露、资金损失、账户被恶意操作等情况。 (二)甲方安全证书可能遗失或被非甲方本人盗用,证书密码也可能被泄露或盗取,从而导致甲方信息泄露、资金损失、账户被恶意操作等情况。 (三)甲方身份认证工具被他人盗取或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被他人使用,可能造成账户资金被盗等情况。 (四)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的重要资料(如身份证件、银行卡、存折、企业预留印鉴等)可能被其他人盗用,从而导致电子银行账户被冒名注册或改动,并可能因此发生账户信息泄露及资金被盗等情况。 (五)手机可能被盗或未经许可被他人使用,若电子银行静态密码、动态认证码等信息同时被窃取,可能造成账户资金损失等情况;若甲方更换手机号码时未取消以原手机号码开通的短信通知服务,当原手机号被他人使用时,可能造成客户的账户信息泄露等情况。 (六)开通乙方短信通知服务接收到的手机短信账户信息,不作为记账凭据和法律依据。有与乙方系统数据记载的账户信息不一致的,应以乙方系统数据为准。对由于不可抗力或通讯故障等乙方不可控制的非乙方原因造成的误传、漏传账务信息,乙方不承担责任。 (七)甲方使用的终端设备操作系统、杀毒软件、网络防火墙等客户端软件未及时更新或安装补丁程序导致出现安全隐患,可能导致甲方信息泄露、资金损失、账户被恶意操作等后果。

第十五条 甲方在使用电子银行时为保障安全,有义务采取风险防范措施。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妥善保管与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的各项重要资料,如身份证件、银行卡、存折、身份认证工具(如Ukey、动态令牌)等,不得交给他人保管,不要在不信任的网站或其他场所留下卡号、存折账号、身份证号、常用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防止被他人利用。 (二)保护好自己的银行卡密码、存折密码、电子银行密码等重要信息,不要告知包括银行人员在内的任何人,不要在计算机、电话、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上予以记录或保留。通过手机或具有存储和显示输入号码功能的电子设备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后,应立即清除所输入的密码和账号等信息。 (三)避免使用与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如姓名、生日、常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等)或具有明显规律性的字符(如重复或连续的数字或字母)作为密码;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密码应不同于其他用途的密码(如银行卡/存折密码、其他网站会员密码、电子邮箱密码等);电子银行登录密码、交易密码应设置为不同内容,并做到经常或定期更换。 (四)采取有效的措施(如安装防病毒、防木马软件和网络防火墙并及时更新)保护用于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计算机等电子设备的安全,防止其发生信息泄露或被他人操控。不要在网吧等多人共用的计算机上使用网上银行、网上支付;不要通过公用电话使用电话银行。变更手机号时,应将以原手机号码注册开通的短信服务予以取消。 (五)使用电子银行业务时需直接登录乙方门户网站www.crbank.com.cn,或拨打96588客户服务热线(广东省外拨打需加拨0756)或发送短信到乙方门户网站公布的指定号码办理,不要通过其它网址、号码或链接登录到电子银行。上述网址和号码如有变更,乙方将通过适当方式提前公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 (六)甲方应经常关注账户内资金变化,发现账户被他人操作、电子银行密码泄露或其他可疑情况时,应立即办理账户挂失、密码重置、更换身份认证工具等手续并立即通过我们客服热线或通过其他有效途径与乙方取得联系。

第十六条 乙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电子银行收费标准,客户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时须按该标准支付相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可在乙方营业网点或门户网站查阅。甲方填写业务办理申请表格并与乙方签订相关协议后,即表示接受该标准和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和方式如有变更,乙方将通过网站或营业网点等适当方式提前公告,不再逐一通知。

第十七条 因乙方内部人员违规操作或法律法规规定银行负有责任的其他原因所造成的客户资金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由于甲方泄露身份识别标识、身份安全认证方式、交易密码、查询密码等信息,或因客户未尽到防范风险的义务、未采取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等非乙方原因导致的客户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甲方在接收查看以珠海华润银行名义发送的短信通知信息前须确认短信发送端口号为乙方门户网站或营业网点公布的号码,以防不法分子的信息诈骗。对短信内容存在疑问的,可拨打乙方客户服务中心热线电话96588(广东省外拨打需加拨0756)进行咨询,因轻信不明发送来源的短信内容而操作产生的风险及损失由甲方本人承担。

第十九条 乙方除在电子银行相关服务协议、业务规则等对甲方进行风险提示外,还将各种风险提示信息显示在电子银行终端上,甲方应按照相关风险提示信息正确使用电子银行业务。

第二十条 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电子银行系统设备和数据,保障电子银行运营安全。在乙方履行上述合理义务的前提下,如因设备维护或维修、设备或通讯线路故障、断电、停电、病毒爆发或交易中偶发因素导致部分或全部电子银行业务暂时无法办理,甲方可到乙方营业网点或通过其他渠道办理相关业务;非因乙方过错或因其他不可预测、不可控制因素及不可抗力原因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如乙方违反了反洗钱的相关规定,甲方有权依据相关规定对其电子银行业务采取限制性措施。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有权在发生下列情况是暂停或终止甲方电子银行服务: (一)甲方申请开通或使用珠海华润银行电子银行时提供了伪造、无效或虚假信息资料。 (二)甲方利用电子银行系统故障、差错不当得利或造成他人损失;出于非法目的,利用电子银行进行不正当交易。 (三)发生他人假借甲方身份盗用电子银行的事件,或存在发生这种事件的可能。 (四)甲方未按规定缴纳相关服务费用或电子银行账户余额不足以缴纳电子银行相关费用。 (五)甲方申请电子银行服务所涉及的全部账户已经销户等。

第二十三条 乙方有权基于防范电子银行欺诈的目的或外部有权机关的要求监控甲方通过乙方电子银行从事的操作及交易。

第二十四条 甲方在办理电子银行业务过程中如有发生争议,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协议及相关系统使用率章程并与乙方协商进行解决。甲方向乙方反映电子银行争议后应配合乙方进行相关调查,并对所反映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乙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电子银行业务功能及相关交易规则进行调整或升级,并采取网站公告、交易提示等适当方式告知客户,甲方应按照升级或调整后的业务功能或交易规则办理电子银行业务。

第二十六条 乙方如对服务协议和相关系统使用章程进行修改,将提前通过乙方营业网点和门户网站等适当方式将修改后的内容进行通告。在通告期内甲方若对修改后的协议及章程有异议而决定不再继续使用乙方电子银行的,可办理电子银行注销手续。通告期满甲方未予注销电子银行的,将视为同意接受对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七条 甲乙双方已全部阅读本协议内容,并保证全部知晓、理解和完全接受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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